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凭什么禁止法学教授做兼职律师,却允许律师做兼职教授?| 律新社观察

2017-07-19 律新社


律新社作者|冯璞


编者按

 2007年修订的《律师法》第12条规定,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、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。2017年2月司法部发布消息称已启动律师法修订工作,法学教授是否能够兼职做律师也再次掀起讨论,正反双方各执一词,相持不下。

 

支持者:法学教授兼职律师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能更灵活地把握法律适用中的关键因素,有助于提高法学教学、科研水平。

 

反对者:法学教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应该相对超脱、中立,兼职做律师会分散教学精力,还可能利用师生人脉影响司法,有司法不公的风险。

 

乍看之下,双方似乎是见仁见智,各有道理。针对这个热点话题,律新社采访了几位与此切身相关的法学教授和律师,不妨看看他们对“鱼与熊掌”的关系有怎样的看法。


法学教授不能只讲“马尾巴的功能”

 


对于法学教授做兼职律师,胡忠义持肯定态度。


他认为,法学本身是实务性学科,如果法学教授始终从事理论工作,那么教学可能会与实践脱节,而做兼职律师则能够掌握一些实践经验,同时也丰富法学理论,正如医学院的教授也会在大学的附属医院做兼职医生,在授课中对学生能起到非常有利的效果。


谈到这里,胡忠义笑着举例:“如果将二者完全割裂开,就像过去的一部电影里,教授只讲马尾巴的功能,但马真的生病了却无法医治。(电影《决裂》中,知识分子孙教授在给学生授课过程中不谈实际问题,而大讲特讲马尾巴的功能)”

 

但胡忠义也对此表示担忧,因为学生往往对法律充满了爱和信心,但是司法实务中不排除社会上有一些不好的现象。有的教授担任律师后,可能会把自己在实务中遭受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体现在课堂上。


如果法学教授过多参与实务,可能会更多地批判现行的法律,就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,这样固然能对法学的推进起到很大的作用,但作为律师,则要坚守一种“恶法亦法”的理念,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


这样一来就会产生矛盾,教授的角色和律师的角色追求不同,受到的影响也就会不一样。

 

“我是以律师的身份兼职法学教授的,对我来说,做教授时就是要把在司法实务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课堂传授给学生。”胡忠义对律新社说道,“一定要摆正各方的关系,搞清楚角色定位。扮演不同角色的时候,就要有不同的定位,这一点非常重要。”

 


教学相长 职业互补



据赵玉刚了解,很多法学院的老师都持有律师资格证,做兼职律师的情况很常见,并且从专业角度来说,法学教授凭借学术背景和教师身份,在从事律师业务时可能更容易获得客户信赖


而随着法学院对学生实务教育的重视,本校教师资源存在缺口的情形下,学校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教学支持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。

 

赵玉刚向律新社表示,如果就收入而言,律师做兼职教授其实是公益。准备课件、上课、批改作业和考试安排都会占用律师大量的时间,虽然学校支付的劳务费完全无法与律师费相比,但还是会有律师热心投入教学。

 

“我本人也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兼职教授,在教学中,我会把我在律师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案例和经验教授给学生,让他们掌握书本理论以外的实务技能,这些内容是专职老师所欠缺的。”赵玉刚说道,“我之所以愿意投入教学,一方面是发现和培养未来的人才,另一方面,教学相长,律师在传承过程中能不断总结和提升专业知识。律所与高校的教学互动,也让律所的专业形象和品牌得到了很好的推广。”

 

赵玉刚认为,不论是法学教授做兼职律师,还是律师担任兼职教授,都是职业之间的互补,应当鼓励并提供更多的机会

 


不影响本职工作 就应该大力提倡

 


“我每年会有选择性地做1至2份律师工作,其他主要是为公众提供免费咨询。”肖泽晟说道,“这样同时也可实现财务自由,去做自己真正喜欢的研究,而不用跟着课题跑。”

 

在肖泽晟看来,教授兼职做律师,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,应该大力提倡。他认为,不懂实务,就不能找到理论上最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什么,课堂教学就缺乏生动而有针对性的案例,也就找不到立法上的漏洞。


“很多学术论文都是因为作者不懂实务,看起来没有任何价值可言。”肖泽晟直言不讳地指出,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,所有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学教授、法官和律师等都需要不断在理论、法条和案例中循环往复,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。不让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,就如同主张法官和律师不需要理论指导而只要看法条即可

 

这和兼职摆地摊没有质的区别



“我本人没有做律师,只是在律师事务所做法律顾问,但是我认为禁止兼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。”伍坚向律新社表示,兼任律师和法学教授能够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,不管对教学还是实务都会产生有益的影响。


而其所产生的危害,有人认为是影响司法公正,但在伍坚看来,这种观点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素养来说是一种嘲讽,专职或兼职也不是衡量职业道德素养的标杆,“一刀切”的禁止是不合理的


他同时指出,在司法实务中,师生关系可能需要回避,但师生关系的范围还有待探讨。如果二者是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的关系,或许应该回避,但如果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大课中的师生关系,则很难判定二者之间存在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“亲密关系”。

 

有人说,教师是公职人员所以不能兼职,对此伍坚认为,当前教学科研的管理越来越严格,其所在学院的青年教授很少有精力兼职律师,但大学的教师行业是有特殊性的,时间分配较为自由,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,教授兼职做律师和兼职摆地摊没有任何质的区别,就算教师是公职人员,下班以后也是自由的

 

兼职并不是是法律界的独有现象,任何兼职者都存在时间精力分配的矛盾。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可能导致无法专心教学,律师去兼职教授同样会导致不能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,但这些矛盾可以通过教研职业市场和律师职业市场自行调整,修法强制要求或许难免矫枉过正。


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之下,进退都是个人选择,若选择心 58 23517 58 13774 0 0 7115 0 0:00:03 0:00:01 0:00:02 7114旁骛,便独善其身;若有精力身担数职,兼济天下也未尝不可。

 




本文系原创,转载请联系授权。

制图:娄子慧 编辑:戴梦平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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